渝教财〔2012〕4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为规范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市民办高校
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结合重庆市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指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民办高校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账户开设
第三条 民办高校开设专门的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专项用于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和管理。原则上每个民办高校只开设一个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第四条 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由民办高校财务机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账户核算
第六条 民办高校在“限定性净资产”一级科目下增设“政府补助收入结余”、“政府补助收入形成固定资产”等二级明细科目。
第七条 民办高校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对应明细科目,如学生奖助学金、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等。
民办高校未使用银行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时,可从财政补助资金账户转账,转账时借记“银行存款(基本户)”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科目。
第八条 民办高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时,属于费用性开支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科目;属于资本性开支的,借记“固定资产”等有关资本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科目,同时借记“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结余”、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形成固定资产”等科目。
第九条 期末结转时,民办高校应将当期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对应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结余”科目;同时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财政补助资金开支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结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
年末民办高校“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形成固定资产”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补助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收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政府补助收入。
第十条 民办高校在下一会计年度使用上年度结转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和有关明细账,加强对政府补助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在固定资产卡片和有关明细账中明确标识由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民办高校应定期清理、核实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做到账卡、账实、账账相符。
第四章 账户变更及撤销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开设的财政补助资金账户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说明变更原因及理由,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变更财政补助资金账户后,应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设的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民办高校依法撤销清算时,同时撤销财政补助资金账户,其账户余额及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民办高校依法被合并的,同时撤销财政补助资金账户,其账户余额转入合并单位同类账户。
第五章 账户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管理,同一经办人员不得管理全部印鉴。民办高校不得出借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为个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监督。
民办高校须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单独批露本年度学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审计机构在其出具民办高校年度审计报告时,应对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使用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账户收支情况进行说明。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使用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账户收支情况将作为民办高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